一、农村宅基地买卖范围?
农村宅基地只能买卖给本村农户,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预留给本村新增村民建住宅用地,农村每个村委会对本村村民都留有人口档案,谁家子女多,谁家儿子结婚成家,老房不够住,需要宅基地建房结婚,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将预留宅基地划分给需要建房户,这些宅基地要付费
二、农村宅基地范围界定?
农村宅基地政府发的本本,首先长多少宽多少,然后是四指,南至巷,西至某龄居,东至大路,北至小巷,这就界定了基地范围,丝毫不差。
三、农村宅基地红线范围是多少?
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面积不可以超出当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国家规定农民在农村的房屋必须是遵守 农村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多宅可总面积没有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的也可以;所谓的红线范围,就是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面积的规定,碰红线,就是违反了农村建房的某些规定。
四、佛山农村宅基地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不允许销售
五、农村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受法律保护吗?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 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 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海域使用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八)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六、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怎么测量?
农村宅基地丈量程序是,村委会召集四邻和宅基地申请人现场,土地局测绘大队现场测量,无异议后当场签字确认。你申请房屋测绘需要的材料就是你们家的房产证,土地证以及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
建房完成,个人申请测绘局,等待信息,测绘局来测宅基地,会图,发放宅基地证。我地区这次测量,房产证,要全家人身份证,户口本,己婚的要结婚证,离婚的要离婚证。
七、农村宅基地门厅在确权范围以内吗?
农村宅基地门厅在确权范围以内。
确权宅基地额外面积如下
1、房屋前面的空地
自家门前如果留有空地,这些空地也属于确权的范围内,如果不确权将会被村集体划分走。
2、院墙外的地方
很多人在确权时都把院墙外的空地疏忽了,其实这些面积是需要确权的,很多农户建房时都会把房屋建造在宅基地内,所以这些空地依然是农民宅基地的范围内。
3、院里的菜园子
宅基地确权不仅仅是农房的面积,其实还包括地上的一些附着物,有些农民将院子里当成菜园子种菜,这部分土地的面积也是仍然属于宅基地的范畴的,在宅基地的范围内,别疏忽了。
4、大门前的水泥地
农家小院一般都有个大门,农村人建造大门时回平铺一些水泥地,有些甚至在院落的外面或者在宅基地的四周,这部分地方也属于宅基地确权的范围内,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不确权真是可惜了。
5、院子外的杂物堆放处
有些是平常家里用不到的,有些是建房时剩下的砖头石头等,这些东西一般挨着院墙堆在院子外,平时放一些杂物,如果是建房时预留出来的,那么这部分的面积也属于宅基地的范畴内,农民千万别忘记了。
八、土地法对农村宅基地范围规定?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九、宅基地划拨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及范围,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所有的农村宅基地都是属于农村划拨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就不存在划拨农村宅基地了。只有符合划拨条件的国有土地才能划拨的。如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军事用地,教育用地,政府机关用地等,其它土地都需要以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
十、农村宅基地周围的阴介地范围有多少?
属于地方性规定(村规民约)的范围,各地不统一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要不影响对方的采光、通风、滴水、通行权,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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