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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没有盖房不给确权怎么办?

409 2023-01-17 21:22 徐离桂   手机版

一、宅基地没有盖房不给确权怎么办?

我认为农村宅基地没有盖房不给确权的办法是,要是你想在农村长期住下去,那就只有按正常程序申请建房,建房后你的宅基地和房产都能确权了。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没有宅基地的村民该怎么办?去哪里可以申请?

针对申请宅基地的状况:最先,必须是村内的乡村户口,才有资质申请宅基地,并且申请宅基地务必达到18岁之上,而且推行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章制度。针对一户多宅,一旦被发现,就会被村集体免费的取回。次之,申请宅基地务必向村委会写下申请汇报,随后由村集体科学研究并汇报上级领导的房子主管机构审批,假如村内有宅基地,而且申请人合乎申请宅基地的标准,能够开展审批。

总而言之,宅基地早已土地确权之后对并没有宅基地的群众,假如不和宅基地的申请规范能够向村集体开展申请,自然必要条件务必村集体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审批,不然得话是不予以审批宅基地了,现阶段许多村子已经不审批宅基地了。特别是旧城区及其城市郊区的地域,因为土地资源不足,宅基地基本上已不会再审批,

只有有购买商品房来定居,或是承继上辈人的住房的宅基地。针对乡村里边一户一宅制,这一制度及其文档都是有有关的明文规定。所以我们依据乡村里边的户口,一个户口下边只能具有一个宅基地的现行政策来表明,我在农村里边有些户口里面是有很多的宅基地的。在乡村里边,有些人他们的户下是许多的宅基地,有些,它大家族里边留下的两三个宅基地,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出让。

自然在乡村里面没有土地确权的宅基地,假如是依据留存下来的,我们村集体的或是大伙儿都是会默认设置是谁的便是谁的。乡村现阶段早已土地确权并派发资格证书是指指农用机械农用地,宅基地和责任田并没有土地确权,最少到现在为止都还没土地确权,以后会不容易土地确权还不知道。

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这些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批之后,由村民委员会报县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再公布结果。

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有些地方确实是没有办法再分配宅基地了。

三、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再次申请确权: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4、符合确权条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四、农村没有宅基地的人怎么办

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条件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法律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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