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如何看待安徽:《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14 2023-11-27 23:16 admin   手机版

一、如何看待安徽:《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谢邀。

农村宅基地代表一种土地的“用益物权”,在土地利用规划允许的区域,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村民大会表决,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村民个人。

国家通过依法征收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收,同时对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地上物可以是房子,或者是青苗一类。

国家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规定需提供货币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因为土地资源的稀缺,再限定补偿方案的时候,也会突出货币补偿的差异性,通过购房补助一类的合法补助,让被征收人更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但是也同时提供安置补偿,这两种补偿当时是平等的,以不损害被征收人权利为依托。

集体土地征收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靠拢是未来的趋势,在土地利用和用益物权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是一致的。安徽的做法也之是一种尝试,并没有强制推行。

本人也同时在推行这类型的工作,在制定相关补偿方案或者配套地方政策时,也慢慢的向“上楼”的方向推进,希望安徽可以提供一个政策样本,给政策制定者一个可以度量的数据,让所有的被征收人收益。

二、如何看待:农业农村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已经指明了方向,已经在各方面出台了大力发展农业 农业发展 乡村振兴势不可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五、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六、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七、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1日

四、关于加强农村物流体系建设?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惠及民生,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完善体系、提高效率,坚持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原则。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有服务,农产品运得出、消费品进得去,农村寄递物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便民惠民寄递服务基本覆盖。

五、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

没有哪一块地是天然的宅基地,宅基地是家庭联产承包的部分地块经过政府部门审批,赋予该地块可以建造住宅的使用权能,才叫做宅基地。因此,你说的这块地经过审批了吗?没有的话不能叫宅基地。

如果不是宅基地,那只能算作一般的村集体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地。现行法律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但是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要经发包方同意(也就是村集体)。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是说,对方已经接受了2000元转让款,那么可以视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对方提出不接受呢?宁愿返还2000元钱。

个人法律素养还不够,只能看到这个层面。

六、求教,关于农村宅基地。?

转自:山东高法

“三不批”

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户一宅”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闲置宅基地清理整治、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等对“一户多宅”问题进行清理,从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所以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其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等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于增加农村居民经济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2019年《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及2021年《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指出将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所以现阶段很多农村居民都将农村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3、非农村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所以依据此项规定,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的人),在农村申请宅基地都将不会予以批准。

“四禁止”

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深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是近些年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四类行为将会被禁止。

1、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却强行要求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甚至不顾农村居民的意愿,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农村居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不过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居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改革之中,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要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合理的推动合村并镇等改革。

“两注意”

宅基地作为农村重要土地资源之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保障农村居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所以在当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农村居民需要注意两件事。

1、不得长期闲置宅基地。

现阶段正逐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并深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农村居民也需要合理的对闲置宅基地进行使用,杜绝宅基地闲置浪费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重建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所以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宅基地长期闲置。

2、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等非居住性房屋。

宅基地是保障农村居民住房权益的土地资源,但是近些年有的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申请审批之后,并没有将农村宅基地用于住房建设,反而是违规在宅基地上修建厂房、养殖场等,对于其违规修建的厂房、养殖场等将会予以拆除处理,对于其违规取得的宅基地也将会进行收回处理。

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义和措施?

借助因特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宅基地数据库和住宅数据库,对农村闲置资产实施高效、低成本动态管理。积极推进政治利用、商业使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让闲置资产成为优质资产。

在特别答复中,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指出,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状况、加强宅基地监督、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部说,下一步的步骤将与"数字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相结合,统一规范标准,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通过数据填平,系统实用、高效的原则,推进宅基地数据库和县级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逐步提高和扩大国家统一平台。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国家农业农村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2. 规范宅基地使用和流转。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的相关规定,确保宅基地合法稳定使用和流转的公平公正。

3. 加强宅基地集中连片利用。推广建设宅基地集中连片利用示范区,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4. 改善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宅基地集中连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饮水安全、道路交通、能源供应等方面,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5.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机制、审批制度、监管体系和违法处罚和补偿机制。

6. 推进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等方式,逐步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

7. 加强宅基地保护与服务。完善宅基地信息数据管理,加大对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宅基地权属调查和摸底排查,确保农民宅基地的真实用途和规模。

综上所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方向和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九、如何看待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①他这(一户)很模糊,指一人还是整个户口本,不得而知,估计是按照子女结婚时,集体以a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建房居住吧!②还有变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的房屋)说的不够清楚。变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应该把土地A变更为B才符合规则。以下图片所有的房屋合法用地都是建立在ABCD四种土地上。

③把集体土地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卖出后,不能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a]理论上和法律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凡是[a]的房屋卖出后,设置前提条件:土地使用权由[a]转[b],加上必须迁入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户口]或者移民在国外。

十、2006年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按《新余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规定》(余府发[2005]3号)执行。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耕地,有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地、荒坡地。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

  第六条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占用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占用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40平方米。偏远山区,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成年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包括男到女家)确需另立门户,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而新分割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三)实施国家、集体建设、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达不到规定面积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五)项申请宅基地异地新建住宅的,旧宅基地必须归还集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