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元(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中证人(签字):章
年月日
二、农村宅基地上没有建筑物集体可以强制转让吗。?
农村中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
但是如题主所言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中央和农业农村的政策为“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具体的还要看所在省市的具体规定。
三、农村的宅基地房可以向本村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吗?
不可以
四、湖南株洲集体宅基地转让问题?
“集体宅基地只能转同集体的村民”不是绝对的,要全体村民同意便签字就好说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
集体土地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能交易与转让?
集体成员只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地没有房子)是不能被转让的,一般宅基地的转让是房地一起,已转让房产的所有权再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受让人因获得房产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而法律规定了宅基地房屋的转让行为只限定于集体内部成员之间。
七、农村宅基地如何转让?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那么宅基地是不是就不能转让了,其实满足这几个条件,农村宅基地可以合法转让。
条件一: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转让行为的基础条件之一自然就是转让的一方农民要有地方住,不能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再伸手找村集体要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是说,能够合法转让的一般都是闲置宅基地上房屋或者因继承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合法的“一户多宅”房屋。农民如果将自己唯一的一处居住用房转让出去,就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了。
条件二:流转的必须是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
违法建设是不能合法交易的,无论城市、农村皆是如此。流转的宅基地上房屋必须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权属凭证,且符合当地乡村庄规划,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需要流转的,应当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否则对于双方而言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条件三: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是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故此其转让也应当经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的同意,而不得由村民之间私下交易。
条件四:除有特殊地方性政策外,宅基地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个别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县区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跨村、镇在县域内流转。但除有此类特殊规定的外,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仅能在本村村民内部转让,更不能向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转让。
条件五:宅基地的受让方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要求
宅基地上房屋的受让方也要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或者符合分户建房的标准而尚未获批新的宅基地。受让方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如受让方已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就不能再接受别人宅基地的出让。
对符合流转条件的,本着双方自愿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般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宅基地流转双方须同时向村集体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村集体或村委会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
3.各乡镇政府、区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审核,审核结果公示。
4.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政府、区管委会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5.变更登记。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申请变更登记。
八、农村集体耕地和集体宅基地有什么不同?
农村集体耕地和集体宅基地的不同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性质、用途不同,农村集体耕地是耕地,是用来种植的用地,集体宅基地划拨集体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来建设农民房屋的;
其次取得使用权方法不同,集体耕地可以承包耕种,集体宅基地需要符合一户一子一宅原则,申请取得。
九、农村集体自留地可以永久转让?
不是。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是指社员依法对在农业合作化后集体分配给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十、农村集体林地转让个人合理吗?
农村集体林地的使用权,经全体村民或大多数村民同意,通过招投标竟价等合法手续,流转给个人是合法的,但这只是指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而不是集体林地的所有权,集体林林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而且,在林地流转的过程中,林地的林业用地性质不能改变,不能改做工业或商业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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