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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农村独生子女分地宅基地政策?

202 2023-02-07 20:14 丁蓉   手机版

一、2021农村独生子女分地宅基地政策?

独生子女宅基地分户后不能分到宅基地。分户的一般理解是男女结婚以后从原来的大家庭里面分离出来组建以夫妻二人为主的家庭,但是可以包括父母,某种情况下必然包括父母。

独生子女与父母谈不上分户,即便某种原因分开居住另立户口本,但是不是分户,只能称之为分开户口,不要省略字词,那样会改变意思。

另外宅基地方面的家庭认定会直接确定是一个家庭,按照一户一地政策根本不能再发放宅基地。

二、和父母已分户,我有单独户口本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可以。是农村户口,并且已经分户,需要有住的房子,可以单独申请拥有宅基地。

三、农民一户一宅,多子女,但子女不和,可以申请分户,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吗?

农民肯定是一户一宅,如果是有这样的子女比较多一些的情况下,申请分户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也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你好,只要是本村村民的户主都可以申请宅基地,本村的非户主是不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啊,可以啊,可以申请可以申请

农民一户一宅子女多,但子女不和,可以申请分户,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吗?那当然了,因为子女多,不能个坏女人,所以说要分户,这得申请宅基地,没有宅基地,没有房子,所以说必须先申请发展伊利

农民一户一宅多子女。但子女不和可农民一户一宅多子女,但子女不和,可以申请分户,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吗?如果子女没有结婚分户的话,那么是不可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四、姐弟分户后宅基地怎么办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分户,再申请新的宅基地。1.申请人年满18周岁,是本村户口的子女,准备结婚分开居住;2.分户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3.申请分户的必须是一家中有多个子女的,且子女年满十八,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结婚后可以向集体申请分户。对于依赖父母生存的“啃老族”和独生子女家庭,严禁分户和申请新的宅基地。4.夫妻离婚也是符合分户要求的一个条件,这个是农村比较常见的分户手段。5.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如果存在出租、出售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的情况是不予批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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