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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怎么贷款

170 2023-01-29 17:59 慕容松   手机版

一、农村自建房怎么贷款

首先自建房和其申请人要符合国家规定贷款条件:1、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2、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3、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5、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农村自建房贷款流程:

1、贷款户主应首先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

2、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

3、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

4、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

农村自建房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籍证明及借款人的结(离)婚证明。

2、建房贷款的用途证明材料。

3、保证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抵(质)押物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等。

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农村盖房国家有补贴吗

农村建房国家是有补助的,但是有一定限制,且建房必须要符合规定,并不是每一户自建房都可以领取补贴,以下四类人建房国家是有补助的。1、农村贫困户2、危房改造户3、迁村腾地户4、新农村建设户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农村自建房怎么向银行贷款?

农村建房贷款是用于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于建造房屋而发放的贷款。\x0d\x0a\x0d\x0a 农村自建房贷款对象及条件:\x0d\x0a 年处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x0d\x0a\x0d\x0a 申请农村建房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x0d\x0a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x0d\x0a (二)、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x0d\x0a (三)、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x0d\x0a (三)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x0d\x0a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x0d\x0a\x0d\x0a 申请农村建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x0d\x0a (一)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籍证明及借款人的结(离)婚证明。\x0d\x0a (二)建房贷款的用途证明材料。\x0d\x0a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抵(质)押物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等。\x0d\x0a (四)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x0d\x0a\x0d\x0a 农村自建房贷款额度:\x0d\x0a 农村建房贷款的额度应根据自有经营情况、收入水平、信用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建房资金总额的50%。\x0d\x0a\x0d\x0a 农村自建房贷款期限:\x0d\x0a 农村建房贷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自身经营情况、收入来源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五年以内。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指导利率,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上浮或下调。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四、农村修房子国家补助政策

法律分析:一、困难户

农村五保、低保等对象,由明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迁村腾地户

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新农村建设户

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四、危房改造户

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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