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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泰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90 2023-11-28 18:52 admin   手机版

一、80年泰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在八十年代农村宅基地是必较宽松的,如某一家家中有四口人,儿子大了要成亲结婚,又不想住在一起,这时和大队说明情况,大队划给你一块宅基地,你就可以建房子了,因为当时没有条条框框,只是大队同意就行,其他手续都没有,所以那个年代有的家庭宅基地有多有少,不是按需分配,現在的宅基地制度完善了。

二、2018年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 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 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 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 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 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 (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 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 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 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 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殡葬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四、农村宅基地砌墙规定?

如果你的农村宅基地在建房用地使用前,是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宅基地,也就是宅基地用地批文,上面就有使用权面积和四至范围的。

只要你房子建好后,再建设院墙时,不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就能依法建设了。但是,你建院墙时,是不能超过用地面积,否则就是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了。

五、农村遗留宅基地最新规定?

第一,顾名思义,祖传宅基地,说明这宗宅基地是继承祖上的房屋延续下来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宅基地也是地,在城市的宅基地显然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当然应该归属集体所有,这是不能含糊的。

第二,祖传宅基地是和祖传房屋连接在一起的,按照我国《民法典》“地随房走”和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原则,房屋主人不仅可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还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房屋长期居住,宅基地也就长期归房主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如果房屋陈旧,需要在原地翻修,经过批准房屋主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第三,如果国家和集体,因为建设需要房主退出这宗宅基地,房主应该按要求退出。但建设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政策,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对房主房屋的拆迁和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房子陈旧倒塌不再翻修,或者房主已落户城市愿意退出原有的宅基地,集体有权收回,但要按照“有偿退出”的原则,给拥有该宅基地的房屋主人一定经济补偿,不得简单收回了事。

六、农村宅基地发证规定?

一.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六.颁发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后发放的是土地证,这就有点像城镇买房是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农村宅基地发放规定?

农村宅基地发放首先不能违规发放基本农田内要审批的宅基地,因为国家对保护基本农田有严格的政策规定,谁也不能碰触这条红线,还有村民有多处宅基地的不能发放,只有人口多居住困难要结婚成家的才可写出书面申请,报村乡县土地专管部门审核付合规定才可批准。

八、农村宅基地养殖规定?

农村宅基地养殖只能限于庭院经济,利用自己的宅基地进行零星饲养,因受环保政策限制,不能进行较大规模养殖。

九、农村宅基地防火规定?

没有防火规定,就是有与左邻右舍的间隔。

十、农村住宅基地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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