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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方针?

107 2023-11-28 17:33 admin   手机版

一、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方针?

您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指导方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法规:制定完善的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明确宅基地的用途、权利和义务等,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布局和用地,保障农民的住房和生活需求。

3.宅基地划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宅基地,确保宅基地划定合理、审批程序合法。

4.土地征收补偿:在征收宅基地时,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5.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要加强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农民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不得违规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6.宅基地维护和保护:加强宅基地的维护和保护,保障宅基地的建设和使用,防止宅基地被非法侵占、破坏或者污染。

7.宅基地监管:建立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行为。

总之,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监管,推动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向更加科学、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

三、农村大棚管理规范?

、温室根底描绘是依据地质布局和当地气候条件决议的冰冷区域、土质酥松的区域根底相对深一些。不能全年出产的温室要比全年都进行出产的温室深些,毛石或河石填充的根底上面要加20,30厘米厚的地梁,地梁上面砌筑墙体,墙体要有保温夹层,保温夹层填充苯板、珍珠岩等保温材料。

2、墙体超越70延伸米的主张留伸缩缝,温室的后墙要依据温室的运用性质,留有必定的通气窗,供冬天通风运用。彩虹温室墙体砌筑封顶前要下拱架预埋件,供拱架设备时运用。温室墙体高度依据温室跨度而定,通常8米跨温室后墙高度2.5米为宜。7.5米跨温室后墙高度2.3米为宜。

3、分别有0.8米、1米、1.2米。预埋件用Φ16mm以上的T字型钢筋,温室墙体预埋件间隔依据所购温室类型有所不同。钢筋高25厘米,显露墙面6厘米。需求工作间的温室在温室的一端建立工作间,山墙一侧留门。工作间不要过高避免遮光。

4、裙墙的效果主要是挡风、防水和固定拱架。墙裙拱架预埋件应与后墙拱架预埋件相对应。

以上就是建造蔬菜大棚时所需要注意的,一定要达到以上的标准。

四、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挪用宅基地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穷尽性,对于村基层组织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宅基地管理职能时,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究竟是对本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还是一种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笔者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管理中的行为,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行为。

第一,从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主体上认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这说明在我国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土地的管理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我国虽没有统一的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但各省、直辖市人大均制定有相应的宅基地管理办法或条例,在这些办法和条例中,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均规定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如《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主体应为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从宅基地的办理程序上认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综观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办理程序基本都是先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集体讨论,并收集相关资料,之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宅基地管理应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村委会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充当的只是组织、协助的角色,并无决定权,其行为只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理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

综上,宅基地管理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应归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若相关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此类行为时侵吞、窃取或者挪用公共财产,就理应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4条的规定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五、如何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历来是农村工作的难点和热点,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进一步促进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是维护农民对农村经济事务的民主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只有农村财务管理得到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农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才能改善十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六、农村牲畜养殖管理规范?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

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 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布局和用地标准

第八条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多种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不得强制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调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各相关工作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机制,在受理场所公示宅基地申请审批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等内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第十六条 宅基地申请应当依法经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讨论通过的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二)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三)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房层数、建筑高度、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拟用地块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行业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提倡乡(镇)人民政府将宅基地申请审批具体工作事项交由综合设置的基层审批服务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应当包括宅基地位置、面积、界址、用途等内容。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提倡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宅基地申请审批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或扩建的审核批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但是应当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

八、宅基地的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户口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处,卖后,不再批给宅基地。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九、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宅基地有严格管理的政策。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面积,农村宅基地只得建一户一宅,不能占用河旁路边建房,更不能占用耕地。

十、1982年农村宅基地管理方案?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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