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什么时确权?
现在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时候会统一发放相应的证件,基本上申请之后也是需要等3个月到4个月才可以正式发证。
个人申请了宅基地确权之后都是需要进行核实,而且还会测量土地的面积,等各方面审核通过才会进行公示,到时候在公告期满之后会由当地的县政府颁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大家不用担心,只要你申请了,对这块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只要没有什么问题,大家都是可以拿到宅基地的使用证的。
二、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什么时确权发证?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什么时候确权发证?
已经确权了的宅基地前几年就已经分了。宅基地确权好以后就可以发证了。
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证什么时候发?
现在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时候会统一发放相应的证件,基本上申请之后也是需要等3个月到4个月才可以正式发证。
个人申请了宅基地确权之后都是需要进行核实,而且还会测量土地的面积,等各方面审核通过才会进行公示,到时候在公告期满之后会由当地的县政府颁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大家不用担心,只要你申请了,对这块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只要没有什么问题,大家都是可以拿到宅基地的使用证的。
四、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发证?
现在在进行宅基地确权的时候会统一发放相应的证件,基本上申请之后也是需要等3个月到4个月才可以正式发证。个人申请了宅基地确权之后都是需要进行核实,而且还会测量土地的面积,等各方面审核通过才会进行公示,到时候在公告期满之后会由当地的县政府颁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大家不用担心,只要你申请了,对这块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只要没有什么问题,大家都是可以拿到宅基地的使用证的。
五、上海市农村宅基地证有几个人的名字?
宅基地证上面只有户主一个人的名字。
六、上海市松江区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一、上海市松江区农村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依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 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 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 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第十条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二、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4、主要适用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房屋可否出租给外地人?
宅基地可以出租给外地人。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居民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出租给外地人使用,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的租赁期限无效;
(二)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外地人耕种,但仅限于用于农业目的,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超过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无效;另外,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具有优先承租权。
八、农村宅基地怎么测量?农村宅基地怎么测量?
1 宅基地的测量方法包括实地勘测和测量数据处理两个部分。2 实地勘测:需要先确定宅基地的位置和范围,可以通过采用GPS测量、导线测量或三角测量等方法进行测量。测量数据处理:需要对实地测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将宅基地的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地形地貌等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制定相应的宅基地规划。3 除了以上常规的方法,还可以利用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测绘和规划。在农村宅基地测量中,还需要注意相关地方政策和法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测量和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换楼房,农村宅基地怎么用?
农村宅基地换楼房,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承包开发利用
十、农村宅基地纠纷?
1、这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2、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3、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自己,那么对方占用自己宅基地的行为就是侵权,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土地确权程序,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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