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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197 2023-11-25 11:21 admin   手机版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土地入市,是指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所形成的现象。

二、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并依法登记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转变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标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标准:按国家标准,各省市的经济情况而定:广州标准是每666.6平方计算是19.8万元。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先必须通过村委会,及村民通过,在上报给乡镇党委以及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在由乡镇部门上报到县级,土地局审批,由县级规划办进行审批,经过各个部门审批后,才能拿到村委会进行施工建设,这样集体建设用地才能合法。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怎么查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查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就能看到。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最长可以租赁多少年??

基本案情

刘小某与父亲刘某、母亲、祖母等人属于某村同一家庭户,户主为父亲刘某。1991年该户共分配宅基地并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为偿还家庭债务,刘小某父母与吴某签订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某。之后,吴某建设完成楼房一直使用至今。刘小某认为,宅基地为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与吴某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与祖母同意,且吴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吴某拆除建筑物并退还宅基地。

焦点问题

双方约定永久租赁期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且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吴某并非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1.签订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买卖合同均无效。

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属于无效合同。同样,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2.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该约定本质上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在租赁期限内单纯使用宅基地。永久租赁合同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705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因此,此类案件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什么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翻盖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个人住宅,符合条件情况下,是可以申请翻盖的。

农村自建房申请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户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宅”;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九、上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买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只能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法获得。

作为依法审批给村民个人建房、村办企业和农业生产等,村民个人承包地及使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一般用于农业生产。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体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建设项未落地就是闲置的体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之不易,它是通过一整套程序审核通过而取得的。但有的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评估准确,或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到位落实等,造成用地搁置,未能按时启动,这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浪费,要尽力克服或涓除这种状态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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