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异地建房原先的土地使用权归谁?
农村异地建房原先的士地使用权归集体了。你到异地建房,当地的宅基地就空着了,所以就归集体。
二、扶贫搬迁原有土地房屋怎么处置?
各地处置方法不同,以钟山县为例:
原迁出地旧宅基地处置方法:
一、是动员引导搬迁户退出旧宅基地或进行旧宅基地平整。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拆除旧房的搬迁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每户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不能超过搬迁户自筹建房资金额度。
二、是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三、是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县级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由县级政府做出承诺,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
扩展资料
《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十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与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叠加问题
原则上,对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农户享受同步搬迁住房补助政策。
对不属于整村(屯)整体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满足“所在自然村屯为20户以下”或“不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条件之―的,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时满足“所在自然村屯为20户以上”、“能就地生产发展实现脱贫”两个条件的,不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当地政府及贫困户应通过产业扶持等办法实现脱贫。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由各项目县按已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额度进行补助,但获得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总的建房成本额度;
而且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后要足额扣除先前享受到的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县级住建、移民部门,用于其他需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水库移民旧房改造政策的群众身上,确保专款专用。这类群众是否符合易
地扶贫搬迁政策条件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精准识别,并组织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参考资料:靖西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二)
参考资料:宣武县人民政府-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一)
三、贫困户异地搬迁后宅基地怎么办
对原迁出地的旧宅基地可参考以下二个途径操作:
1、对贫困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的,可暂时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2、对搬迁户暂不愿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但又承诺以后退出的,可采取由区政府与搬迁户签订承诺协议书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退出旧宅基地,由区政府作出承诺,在搬迁户同意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后,及时组织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通过开展地票市场交易,增加搬迁群众资产性收益。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四、扶贫搬迁拆老房子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扶贫搬迁顾名思义是为了摆脱贫困才进行搬迁的,是国家进行全面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扶贫搬迁属于政策帮扶性质的移民搬迁,被搬迁的贫困户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扶贫搬迁是会获得经济补偿的,扶贫搬迁一般有两种帮扶方式:1种是房屋安置补偿。即国家统一修建移民安置房,分配安置房给贫困户,让困难户从农村搬迁到安置房居住。搬迁后原居住老房子按规定拆出,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只针对住房安置拆迁,村集体不会收回困难户的耕地,困难户搬迁后依然可以耕种自己的土地。2种是经济拆迁补偿。即国家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支付困难户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安置补偿后,困难户将原有房屋拆除,宅基地和土地一并归还村集体,自己利用安置补偿款到其它地方购买土地和宅基地,也可以进城购买商品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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