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宅基地互换的纠纷,被告已死,起诉谁?
看他的财产是被谁继承的,如果他的继承人愿意接受这块地,那他就是被告,在他同意继承后,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他
二、4、某村民家与乙宅基地相距3米,甲住的是平房,乙住在甲的南面。由于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乙打算建一
1. 城建局三个字已经表明了不是管农村的,这么说纯属胡言乱语。管理宅基地盖房事宜是国土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不参与
2. 一开始就阻止,以后很难拆除,因为如果政府依据公平原则让其补偿一下,当事人恐怕同意,不同意可能就不拆除
3. 知错就改还是好同志,不是撤销,本来就没有意义,撤销什么,是宣布城建局在违规乱纪,超越职权干不是为人民服务的事,原则问题、立场不能随意践踏。甲是后果自负,如果他不走后门,城建局绝对不敢干这假冒伪劣的事
三、此案应如何确定案由
魏云与刘久绿双方离婚后,刘久禄一直未向魏云给付抚养费,魏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久禄支付生活费。
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应确定为何案由,合议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行为中,债是最主要的一种双方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魏云、刘久禄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就刘久禄给付魏云生活费为刘久禄设定了义务,此案符合债的特征,此案应定为债务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有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之分。本案刘久禄给付魏云生活费是基于原、刘久禄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夫妻关系才产生的,不是一般财产意义的给付义务,因此,此案案由确定为债务纠纷不合适,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有扶养纠纷这一案由,仍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为扶养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是魏云、刘久禄存在夫妻关系时才能产生给付扶养费的义务,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说明法院解决此类案件时,魏云、刘久禄应具有夫妻关系。而此案魏云向法院起诉时,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再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相关案由,此案案由应定为其它纠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抚养纠纷。 纵观全案,刘久禄给付魏云抚养费,是基于魏云与刘久禄系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且魏云也是为追要抚养费而起诉至法院的。虽然法院处理时,魏云与刘久禄已不存在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扶养费纠纷。 第1页 共1页
四、关于房产地基纠纷问题
一句话:弟弟起诉哥哥肯定是没道理的,不会赢的
分两种情况:一,如果弟弟现在是非农业户口,已成为居民,那他是无权在农村享受宅基地的,肯定输;二,如果弟弟现在户口还是农业、还是村民,他没有宅基地应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有村委会审批,而不是从他哥哥那里讨要
从你文中所说可以看出弟弟是属于那种成年以后就进入城市工作买房,如果现在已经有了小孩,小孩已经上学,那还是农业户口的可能性极小,因为如果是农业户口,小孩上学就要交借读费、赞助费等
文中你说哥哥的房子不知道是否和弟弟合建,如果是合建,弟弟也不能享受哥哥的宅基地,只是当初弟弟出的资金哥哥应该还给他
因此,对于哥哥来说,不要做别的工作,只要弄清楚弟弟的户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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