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
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政府逐年为其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同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予一定年限的代缴养老保险费或支付缴费补贴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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