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长期居住手续每个工作日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审批合格后当日生效。办理审批备案后,半年内不得变更备案统筹区或取消异地。
2、如不变更异地长期居住城市或者取消异地长期居住手续,则一直有效,无需年检。
3、以居住证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备案有效期与居住证有效期一致。居住证到期后,需持新的证件办理续期。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含跨市域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医疗期间确因当地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需转出备案地治疗的,由备案地三级及二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参保人员在申请入院前凭转诊转院意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就医备案,并直接结算。因医保信息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5、参保人员申请备案时,所需备案材料不全时,可填写个人承诺书在15日内替代备案材料。个人承诺书可替代的备案材料包括医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应承诺在15日内补充缺失的备案材料并保证真实性。未按照约定时限补充材料的,即时取消备案。对于故意拖延提供和提供虚假材料的参保人,将其列为医保失信人员,并依情节给予一定时期内暂停医保直接结算、限制特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及限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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