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 对购买摩托车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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