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农村建房审批流程?
申请建房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或本组;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已有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申请人将原有住房买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予批准;
5、申请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由村委会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三、张榜公布
经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内容和审查结果在村委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分别张贴公告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四、乡(镇)审核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村委会的审查结果是否真实;
2、审核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审核建房选址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4、审核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批放宅基地
经审批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按照审批结果,现场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现场复核
房屋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核,查核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八、颁发证书
复核通过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收集相关资料,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证书。
二、湖北省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多少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拓展资料:(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法律依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三、湖北耕地六个一律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移送纪委监委;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法律依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六个一律”的通知》
一、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实行“零容忍”
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 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问责的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复耕到位。涉及罚款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执行。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一经发现,一律迅速依法拆除。不得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办用地手续等任何方式,使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合法化。
三、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耕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单位和个人违法建房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四、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
未经依法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乡村振兴等名义,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或者在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违规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屠宰、肉类加工等场所的,一律按违法占地认定,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五、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移送纪委监委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占用农村耕地建房,或者参与、组织强占多占农村耕地建房,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利益交换、收受贿赂,为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腐败问题的,一律依纪依法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六、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一律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好耕地保护的监管责任,对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一律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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