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审批程序: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各)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二、农村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一、程序
(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
(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
(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
(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注: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
(一)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三、几不批
(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争议的不批。
(三)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
(四)禁建区的不批。
(五)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
(六)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四、收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二)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三)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标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标准:按国家标准,各省市的经济情况而定:广州标准是每666.6平方计算是19.8万元。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首先必须通过村委会,及村民通过,在上报给乡镇党委以及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在由乡镇部门上报到县级,土地局审批,由县级规划办进行审批,经过各个部门审批后,才能拿到村委会进行施工建设,这样集体建设用地才能合法。
五、农村集体林地建厂用地怎么审批?
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是不能建厂房,也是不能审批的。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如果建厂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林地后,再进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依法建设厂房的。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怎么查询?
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现在的出让金标准较高。国土资源部发过一个文,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八、占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审批?
需要审批一、领取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1、现有宅基地总面积:原《土地使用证》及未上《土地使用证》的《建房许可证》的面积之和(含拆旧翻新面积)旧房拆除收归集体的面积的应减去,分房的则填分房后的面积。2、申请用地①占用地类:除已规划的和倒房户、洪泛区地质灾害点危房户建房外,不得占用耕地(水田、旱土、菜地)。②用地面积:占用耕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申请用地面积与现有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180平方米。3、申请用地四至界限:相邻的某某单位、个人房屋、土地、路等,界限为某某房屋则要写明房屋类别、共墙或相邻。4、村民小组意见:包括组长、用地相邻关系人在内的80%以上的户主签字。5、申请用地平面示意图:按方位画好房屋形状、长宽的草图(上北下南,左西右东)。二、现场踏勘三、将批地手续交国土所1、通常情况:《建房用地申请表》,原《土地使用证》及未上《土地使用证》的《建房许可证》。证件遗失的需村委会开具证明。2、旧房全部或部分拆除的:还需交《建房用地申请》。用铅笔在证件平面示意图上将拆除的房屋标明。3、分户分房的:还需交新分户家庭的户口簿(原户主书写申请分户报告,村委会签意见,到派出所办理)、分房协议(对照《土了使用证》示意图规范书写,有财产继承权的夫妻、子女等人签字,组长等从场人签字,村委会签意见)。4、地质灾害点洪泛区危房户异地建房的:还需交《地质灾害点洪泛区危房户建房报批表》。四、核发《建房许可证》
九、宅基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关系
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农村土地管理和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了解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关系对于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 宅基地的定义与作用
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及集体用于建房居住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归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合法居住的基础,保障了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宅基地有着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 1) 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 2) 保持农村土地的稳定性,防止农村住房乱占乱建;
- 3)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 4) 引导农民向城市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与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为开展农村建设活动而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等同于宅基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 2) 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 3) 促进农村就业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社会进步;
- 4) 增加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3. 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关系
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性质和用途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 1) 性质上,宅基地属于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2) 用途上,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的居住建房,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建设活动,如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等。
尽管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性质和用途上存在区别,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和联系:
首先,宅基地通常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一部分。在农村土地规划和划拨过程中,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划拨为宅基地,用于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其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也会影响到宅基地的利用和发展。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发展集体经济,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从而间接提高宅基地的价值和利用效益。
4. 加强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作用,加强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规范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保护,防止宅基地乱占乱建的问题。
其次,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农村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
最后,需要加强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和执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和破坏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行为。
结论
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农村土地管理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宅基地满足了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合理管理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为农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最长可以租赁多少年??
基本案情
刘小某与父亲刘某、母亲、祖母等人属于某村同一家庭户,户主为父亲刘某。1991年该户共分配宅基地并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为偿还家庭债务,刘小某父母与吴某签订一份《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自愿把属于自己所有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吴某。之后,吴某建设完成楼房一直使用至今。刘小某认为,宅基地为家庭所有成员共有,父母在与吴某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其与祖母同意,且吴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吴某拆除建筑物并退还宅基地。
焦点问题
双方约定永久租赁期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且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吴某并非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1.签订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买卖合同均无效。
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属于无效合同。同样,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2.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该约定本质上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并非在租赁期限内单纯使用宅基地。永久租赁合同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705条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因此,此类案件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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