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样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城中村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
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问题~
不一致。除了补偿标准不一样外,人均田亩面积也不同等,故当然不一致。
三、集体土地征用
既然是集体土地就不存在“买”的问题,你们只有租的权利,没有买的权利,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你们只能以“承包”的方式使用,“征用”征的是集体土地,赔偿也不会赔给你们,只会给村集体,你们、村集体和电视台三者只是“房客”“房东”和“后来房客”的关系,你们可以与村里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设置较高的违约金,再者就是在土地上用较低成本建上大面积的房屋,征用时会就所建房物进行补偿。否则没别的办法,集体土地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征用”含政府因素。
四、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存在哪些问题?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偿费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国家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所谓的公共利益的鉴定很有问题,有人怀疑这根本不存在。
农民拥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实质上没有所有权,这是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问题的核心。
最后就是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百姓利益,强行征用,导致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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