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农村公共事务管理?
如何加强农村公共事务管理?
(一)繁荣发展农村文化。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农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二)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教育。增强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招录和教师选聘时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加强远程教育,及时把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
(三)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完善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重视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妇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推进农村能源建设,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服务作用。发展农村邮政服务。健全农村公共设施维护机制,提高综合利用效能。(六)推进农村扶贫开发。
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较件资料怎样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根据省农改办《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的通知》和《东台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维护保障资金,是指《东台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范围内的,省级奖补、市镇财政配套和社会赞助的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三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省级奖补、市镇财政配套、社会赞助的资金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镇区标准村数(2500人/村)下达各镇区省级奖补和市财政配套资金总额。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只能用于农村村内道路、环卫、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等设施常年管护人员报酬和设施维修费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的管理,采取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按季将省奖补资金和市配套资金拨付到镇区。镇区财政要将运行维护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户专账核算,将镇区配套、社会赞助和上级下拨的奖补资金一并纳入专账,按行政村分别建立台账,明确到村保障资金数额,确保保障资金用于村内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防止挪用和平调。保障资金实行镇区报账制,常年管护人员报酬由镇区财政通过“一折通”按季直接打卡发放,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镇农经中心签署意见后按季到财政所报账,必须做到收支合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
第七条 建立运行维护保障资金年底决算制度,上年结余资金纳入下年运行维护保障资金,统筹调剂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
第九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镇区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农经中心、纪检等部门,对本辖区各村运行维护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农工办、市财政局。
第十条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来源情况、本辖区运行维护资金收支结余情况,以及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保障资金支出结构分析等。
第十一条 对截留或挪用运行维护保障资金的镇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拨下年度运行维护保障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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