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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83-2010医用口罩是n95吗?

238 2023-01-22 22:29 郎志   手机版

一、gb19083-2010医用口罩是n95吗?

不是。

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不是n95。

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从标准的技术要求来看,除了过滤效率,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还在口罩基本要求、鼻夹、口罩带、气流阻力、合成血液穿透、表面抗湿性、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阻燃性能、皮肤刺激性、密合性上有要求,相对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通用性,这些都体现了医用防护口罩的特点。

二、护栏国家安全标准

护栏国家安全标准如下:

1、根据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

2、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护栏主要用于住宅、公路、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场合中对人身安全及设备设施的保护与防护。护栏在我们生活中处处可见。护栏根据高度的不同,每米长度的价格也会不同。护栏的立柱通过膨胀螺栓与地面固定。通常安装于如物流通道两侧,生产设备周边,建筑墙角,门的两侧及货台边沿等等。有效减免搬运设备往来穿梭时带来意外撞击造成的设备、设施的损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

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规划编制、养护、管理及村道的建设工作。

自治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州、县(市)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县道规划应当在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体系规划的要求。村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级乡镇总体规划和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

编制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和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公路、石油专用公路、水利伴渠专用公路等统筹规划、有效衔接。

县(市)、乡(镇)、村道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九条 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点、停车港湾、道路绿化带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缺陷责任期不低于一年。

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维修或者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或者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或者返工,维修或者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缺陷责任期以外、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属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所致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三条 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编制、上报和下达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指导和监督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及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

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协调和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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