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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林口县十大特产?

69 2024-04-30 06:58 admin   手机版

一、牡丹江林口县十大特产?

 牡丹江林口县地处黑龙江省东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这里有一些著名的特产和景点,以下是一些林口县的十大特产:

1. 信源酒业:林口县著名的白酒品牌,始建于 2004 年,以其优质的发酵工艺和独特的口感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2. 旅游业:林口县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如锅盔山、兴隆寺、八女投江遗址纪念馆等,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游玩。

3. 森工方正林业地区罗勒密山景区:这里是集山水、森林、湖泊于一体的自然风光景区,游客可以体验美丽的山水景色。

4. 牡丹江八女投江遗址纪念地景区:纪念地为抗日战争时期八位女英雄投江殉国的地方,爱国主义教育意义深厚。

5. 林泉河漂流:漂流项目位于林口县境内,可以让游客体验到刺激的漂流乐趣。

6. 莲花湖:湖泊美景令人陶醉,是游客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7. 牡丹江石头:林口县盛产的一种玉石,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8. 美食:林口县特色美食有林口大馅饼、粘豆包、烤肉等,让人流连忘返。

9. 土特产:林口县盛产黑木耳、蘑菇、山野菜等绿色农产品,是游客购买农副产品的理想之地。

10. 文化创意产品:林口县民间艺术丰富,如剪纸、刺绣、泥塑等手工艺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纪念意义。

以上是牡丹江林口县的一些著名特产,涵盖了美食、土特产、旅游资源等多个方面。来到林口县,您可以尽情品尝美食、欣赏美景,并购买特色产品留念。

二、牡丹江林口县有哪些旅游景点?

牡丹江市林口县十大著名旅游景点,主要选取当地知名的景点,热门好玩的景点进行综合参考推荐,主要包括:锅盔山(牡丹江),兴隆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八女投江遗址纪念馆,森工方正林业地区罗勒密山景区,牡丹江八女投江遗址纪念地景区,林泉河漂流,莲花湖……等景点,告诉林口县有哪些好玩的地方

三、林口县莲花乡到牡丹江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199.0公里起点:林口县莲花镇政府1.从起点向正北方向出发,沿X079行驶66.9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S3092.沿S309行驶5.7公里,稍向左转进入S2033.沿S203行驶14.4公里,过迎宾桥,左转进入X0694.沿X069行驶9.7公里,左转上匝道5.沿匝道行驶940米,直行进入鹤大高速公路6.沿鹤大高速公路行驶90.8公里,在牡丹江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7.沿匝道行驶660米,左后方转弯进入八面通街8.沿八面通街行驶8.3公里,右转进入玄武湖路9.沿玄武湖路行驶340米,直行进入镜泊湖路10.沿镜泊湖路行驶72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卧龙街11.沿卧龙街行驶240米,左转12.行驶20米,到达终点终点:牡丹江市

四、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五、开车从大连到牡丹江林口县需要多少费用?

驾车路线:全程约1270.2公里,小车过路费约600元,油费约750元。

起点:大连市 1.大连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行驶40米,进入民政街 2) 沿民政街行驶140米,稍向右转进入黄河街 3) 沿黄河街行驶800米,朝香炉礁桥/东快路/开发区/金石滩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4) 沿匝道行驶34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东北路 5) 沿东北路行驶1.8公里,朝大连北站/G15/G11/体育中心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东北快速路 6) 沿东北快速路行驶130米,直行进入东北快速路 7) 沿东北快速路行驶9.2公里,过龙华桥,直行上匝道 8) 沿匝道行驶300米,直行进入黑大线 9) 沿黑大线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2.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30米,直行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3.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347.6公里,朝丹东/抚顺/长春/G1501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850米,直行进入沈阳绕城高速公路 5.沿沈阳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6.5公里,朝抚顺/新宾/梅河口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沈阳东互通 6.沿沈阳东互通行驶470米,过沈阳东互通约560米后,直行进入沈吉高速公路 7.沿沈吉高速公路行驶369.8公里,朝长春/珲春/G1201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940米,直行进入吉林绕城高速公路 9.沿吉林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0.9公里,朝蛟河/延吉/G12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吉林绕城高速公路 10.沿吉林绕城高速公路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珲乌高速公路 11.沿珲乌高速公路行驶165.4公里,在敦化/G201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2.沿匝道行驶720米,直行 13.行驶450米,右后方转弯进入G201 14.沿G201行驶63.1公里,左前方转弯进入鹤大高速公路 15.沿鹤大高速公路行驶30米,直行进入鹤大高速公路 16.沿鹤大高速公路行驶113.3公里,朝绥芬河/哈尔滨/鹤岗/G1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鹤大高速公路 17.沿鹤大高速公路行驶820米,直行进入绥满高速公路 18.沿绥满高速公路行驶13.8公里,朝牡丹江/鹤岗/G1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鹤大高速公路 19.沿鹤大高速公路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鹤大高速公路 20.沿鹤大高速公路行驶95.0公里,在林口/林泉河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21.沿匝道行驶700米,朝林口方向,右转进入X069 22.林口县内驾车方案 1) 沿X069行驶11.6公里,右转进入G201 2) 沿G201行驶230米,调头进入G201 3) 沿G201行驶2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牡丹江市林口县

六、农村公路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用地审批规定:村道路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的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属违法行为。

七、农村公路路灯管理规定?

一、道路宽度和照明需求

农村安装太阳能路灯一般安装距离间隔,先要看道路的宽度和对照明的需求:农村路灯的灯杆之间的间距,国家没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农村路灯一般是采用 单侧照明,根据城市道路照明中对于间距的规定国家标准号CJJ45- 2015),只要达到:间距≤3倍安装的高度即可。比如灯杆的安装高度是8米,那么间距在24米以内是符合要求的。

一般来说道路不超过10米时, 可以用单侧交叉方式进行安装;

如果道路超过15米,建议采用用两侧对称布灯方式。像60w分体式太阳能路灯最佳的距离是30米-50米,30w-体化太阳能路灯30米即可。

二、布灯方式

布灯时一般多采用以下3种布灯方式:单侧布灯、两侧交叉布灯、两侧对称布灯,向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及弯道等特殊道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布灯。如果像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都需要照明可以采用单侧或双侧双向布灯方式。

三、照明需求和场所特点

在太阳能路灯布灯时还需要考虑照照明需求和场所的特点,如一般农村道路可以选用20*和30w的太阳能路灯,安装距离在25- 30米就可以了,如果瓦数太大有点资源浪费,瓦数太少起不到应用的作用。

农村安装路灯距离为30至50米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布灯方式:单侧布灯方式、两侧交叉布灯方式、两侧对称布灯方式。丁字路口布灯、十字路口不等、弯道布灯等特殊情况可按情况布灯。

(1 )对于路面宽度不超过10米时,太阳能路灯宜采用单侧布灯方式进行照明就足够。

(2)而对于道路照明宽度为10-15米时,海光照明路灯厂家建议采用两侧交叉布灯方式安装太阳能路灯,

(3)当道路照明马路宽度超过15米时,宜采用两侧相对称布灯方式安装太阳能路灯。

(4)对于丁字路口,可在丁字接近三角部位布置-盏灯, 在接近十字路口部位至少布置两盏灯进行照明。

(5)路口处一般都设有监控摄像机,需要拍摄清楚,-般根据拍摄要求进行布置是路灯安装间距的选择方案。

6)而在弯道处则- -般在其外侧布置太阳能路灯,以免意外交通撞上

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九、如何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加强宣传,培养全民爱路护路的意识。

(二)坚持建养并重,切实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

(三)加强技术人员引进和现有人员培训。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五)健全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六)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七)积极探讨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有益做法,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新突破。

十、农村公路运营管理条例?

编者按:

本文主要从总则,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资金,路政管理,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进行阐述,其中,总则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使用、养护管理进行讲述,养护管理从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进行讲述,养护管理资金从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进行讲述,路政管理从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进行讲述,法律责任从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讲述。本文对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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