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食堂与污染源(厕所、垃圾围、猪圈)距离必须在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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