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性属于计征个人所得税,参照2014年新规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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