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哪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合作经营、集体经营或者企业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几亩地的小农户)而言的,其经营规模较大,收入水平更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更高。
专业大户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还没有实现集约化经营,虽然提高了家庭收入水平,但对提高土地生产率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没有多大帮助,是一个过渡形式。
家庭农场可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应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
扩展资料:
我国全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扶持一批一二三产业融合、适度规模经营多样、社会化服务支撑、与“互联网+”紧密结合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业部的初步计划是2018年培养100万以上新型职业农民。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现代园区建设。
在今年已经批准创建4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基础上,2018年再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支持一批全国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
3、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抓好落实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设施用地、电价优惠这些政策,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同时要对深耕深松、机播机收、疫病防控等生产性服务给予补助。
4、开展信贷支农行动。
综合运用税收、奖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快向市县延伸,2018年争取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要求对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
5、深入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实施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试点,研究出台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保障水平覆盖全部生产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主导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我国全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新时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趋势增强,农业生产经营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是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因此,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划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020年3月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地怎么种 作出示范
1.浙江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主要经验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全力探索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1)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和搞活土地流转并举,夯实农业集约化生产基础。一方面,以土地确权登记为重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另一方面,以土地流转为重点,创造规模经营条件。
(2)坚持职业农民培养和家庭农场培育并举,促进农业专业化主体提升。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力量。注重内培外引,在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提升青年农民能力的基础上,突出大学生农业创业行动。注重发挥家庭经营优势,在引导专业大户发展基础上,突出培育家庭农场。
(3)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推进农业组织化经营。农业的组织化需要主体间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的纵向链接。在主体联合上,突出抓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在产业延伸上,突出抓全要素产业链打造。
(4)坚持公益性依托和市场化运作并举,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相辅相成、互促互进。把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放在首位,同时,把农业服务业作为主动力产业来抓。
2.江苏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累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江苏各地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积极探索“统”与“分”的最佳结合点。大力发展专业合作,探索生产经营的统合,不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指导服务力度,不断加大股份合作力度,探索生产要素的统合:一是探索开展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探索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三是探索开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全省农民合作社已有一定数量基础的前提下,江苏省更加注重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和质量。工作导向突出“四个分开”,工作重点强化“四项措施”。其中,“四个分开”是指:推进农民合作社与牵办主体财务分开、管理分开、经营分开和项目分开,理清产权关系,开展自主经营,单独建账核算,独立承担财政项目。“四项措施”是指:深入开展示范创建。强化名录建立使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坚持实施分类指导。
3.上海市对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试点采取的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本地承包农户,由市、区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亩100元的专项补贴。承包农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农户;二是农户必须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且委托期限须在3年以上。
(2)对通过考核的村委会,由市、区县财政各给予每亩15元的工作奖补。村委会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户委托的土地应集中流转,发展粮食、蔬菜等适度规模经营;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主,种植面积须在100亩以上,并与自身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蔬菜生产的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场等为主,种植面积须在30亩以上。二是流转合同及农户委托资料须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流转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三是流转的土地不能出现搭建窝棚、改变农业用途、掠夺式经营、违规使用禁止性农业投入品、恶意拖欠侵占农民土地流转费,以及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影响农业农村综合治理的违法违规现象。
4.河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河南省坚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努力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一是制定政策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设立了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开展了示范社评选活动,形成国家级示范社28家、省级示范社500家、市县级示范社4800家,示范社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坚持把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集约化水平的重点,在政策、信息、技术和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种养大户给予重奖,引导和鼓励规模生产。三是打造农业产业化集群拉长产业链条。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每年拿出2亿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贴息和补助。按照“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的原则,着力打造一批“全链条、全循环、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