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商品房确权)办事程序一、商品房交易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确认产权登记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如下证件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确认产权登记手续:
(1)、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立项申请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文件;
(3)、企业法人《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4)、《建筑工程报建许可证》(正本);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6)、《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正本);
(7)、《商品房建设准建证》(正本);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
(9)、《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正本);
(10)、《商品房建筑竣工验收证书》(正本);
(11)、施工平、立面图纸;
(12)、营业税、所得税完税凭证;
2、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申请表》;
3、当地交易所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交易所;
4、经市交易所审查,并报市房管局批准,发给开发企业《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5、市交易所收取开发企业城市建设专用金(住宅4%、别墅3%、商铺2%);
6、公共设施配套基金:90元/每平方米(住宅)、120元/每平方米(非住宅);(二)、商品房交易1、开发企业持如下证件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外销的要持《商品房外销证书》;
(3)、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部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
(4)、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的证明;
2、买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1)、身份证明;
(2)、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建设部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
(3)、购房发票;
3、双方填写《商品房买卖申请审批表》;
4、当地交易所现场查勘;
5、当地交易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交易所;
6、市交易所终审,发给《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7、市交易所规定收取双方税费;
8、买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领取《房地产权证》手续:
(1)、《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2)、购房合同或契约;
(3)、购房发票;
(4)、完税费发票;
(5)、其它有关证件;
(三)、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持经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转让手续,并缴交增值费。二、私房交易程序1、卖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有关证件;
(3)、《土地使用证》;
(4)、结婚证书或未婚证明书(由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
(5)、其它有关文件;
2、卖方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同时前来办理;
3、买方持身份证明到当地交易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4、如其中一方移居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移居证明;
5、买卖双方填写《买卖房屋申请表》;
6、买卖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7、当地交易所发出《东莞市房屋交易通告》,并在房屋当眼处张贴;
8、当地交易所经查房屋无产权争议后,对房屋现场查勘和估价;
9、当地交易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交易所;
10、市交易所终审,发给买方《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11、按规定收取买卖双方税费;
12、买方持如下证件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权证》手续;
(1)、《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2)、原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完税费发票;(4)、其他有关证件;三、办理房地产继承、赠与须提供以下资料: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居委会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赠与人(继承人)与受赠人(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及有关证件;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5、公证机关办理的《赠与书》或《继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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