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建设秩序,提农村自建房工程质量,杜绝农村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和《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房屋建筑活动。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房屋建筑施工,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300平米)、两层以上、跨度6米以上(含6米)的房屋建筑施工,建设方必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四、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要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村民自建房屋、村内占有集体建设用地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严格按照“一办法一标准”规定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凡未经批准,私自违规建设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将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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