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起付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报销为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报销为500元,市内市级、市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均为10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
2.住院补偿比例
县区内、县区外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县区内、县区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
市内市级、市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5%、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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