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人员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门诊规定比例支付:
1.1万元以下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45%、55%、65%;
2.超过1万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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