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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村自建房政策?

182 2023-11-20 14:41 admin   手机版

一、海南农村自建房政策?

海南省农村建房报建实行“一表一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建房户提出建房申请,并填报《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村民建房前,还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开工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户要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起带动和示范作用。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电请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业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一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海南农村自建房报建流程?

(1)申请:由建房户向所在村委会申领并填写《海南省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村民小组讨论,村小组成员⅔以上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核。

(2)村委会审核及公示:村委会对建房户填写的《海南省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公示期如对户籍、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四至界限、权属等没有争议的,村委会做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发证: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负责接收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乡镇接受建房户申请后应安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经审核同意建房的,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公示公告: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委会。村委会应在接到通知之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如果建房户选用政府标准图集,在施工前,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无偿提供建筑方案给建房户,如建房户不选用政府标准图集,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屋户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指导,确保房屋建设体现本地特色;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6)竣工验收:农村村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组织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要求建设完工的,在《海南省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申请(1)申请:由建房户向所在村委会申领并填写《海南省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村民小组讨论,村小组成员⅔以上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核。

(2)村委会审核及公示:村委会对建房户填写的《海南省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公示期如对户籍、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四至界限、权属等没有争议的,村委会做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发证: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负责接收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乡镇接受建房户申请后应安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经审核同意建房的,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公示公告: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委会。村委会应在接到通知之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放线及施工: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如果建房户选用政府标准图集,在施工前,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无偿提供建筑方案给建房户,如建房户不选用政府标准图集,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屋户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指导,确保房屋建设体现本地特色;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6)竣工验收:农村村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组织实地验收,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要求建设完工的,在《海南省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申请表》做验收合格意见。表》做验收合格意见。

三、海南农村自建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可以提取的。受理条件:

1.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的;存在申请延期施工且施工许可证或备案签发后未曾以该自建房提取过公积金的,按延期之日一年内可以办理。

2.所建/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所建/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与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建/修工程造价款。

四、海南农村自建房三层别墅高度?

一般层高3到3.3米,三层约10米以内。海南特别要求不高于椰子树高度。

五、海南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海南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是175平方米。在海南的农村自建房建设上有规定的,一是面积只能是在175平方米或以下,二是只能是建三层建筑,不能超高。

六、2022年海南省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审核流程:

1. 初审:提交申请后,由相关部门初审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确认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规划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现场审核: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查看和测量,确保用地面积和位置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审批:完成现场审核后,审批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确认建房的合法性。

4. 公示:通过审批的申请将进行公示,征询社会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

5. 发放批复:公示合格后,审批机构将发放建房用地批复证明。

七、海南省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派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一)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

(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三)无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

(五)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项收回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

(三)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召开会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由于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因此解决宅基地纠纷的法律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法律只是给人们作为一个参考,要解决问题的时候,还要考虑很多的因素,这样才能完满的解决纠纷。

八、农村自建房?

现在的农村自建房比城市的商品好住多啦,现代农村建房比十年前建房高级多了,现在农村自建房多为二层小别墅,外观高端大气,内饰豪华,且配备到位。

整个看起来干净,卫生,实用,以往农村自建房多半追求高大上,只注重外表,各种配套也跟不上,内饰不讲究,所以时代在前行,农村自建房也在改进。

九、海南陵水农村自建房两层包工包料多少一平米?

现下,农村建房十分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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