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但对于非农户口,仍有部分规定允许转回农村户口,学校集体户口可以参考如下方案。
1、如果没有去学校转过户口,则目前是学校集体户口,属于非农业性质。
2、找到学校户籍科,把户口底页拿出来,然后到你学校所属派出所去办理迁移证。迁移证的有效期是三十天,你在此期限内回原籍派出所去办理落户。
3、如果你以前的户口在村子里,你回原籍落户的时候,要注意,先到镇上户籍科报到,再到区里户政处审核,再去镇上办理落户。
4、如果你的户口以前是农业户口,那你的户口迁回原籍后,只能是非农业户口。如果要转为农业户口,需要满足当地的一些条件才行。
扩展资料: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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