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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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