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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192 2024-01-18 14:10 admin   手机版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

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

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

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间?

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农村,党领导农民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是农村土地确权?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点是“两块地”的改革,一块是宅基地。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展开,这项改革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情况非常复杂,所以我们将按照深化试点、先立后破、稳慎推进的要求,在做好调查摸底、确权颁证的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重点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推动取得一批实质性试点成果。

还有一块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已经破除,但在交易要求和程序、权能完善、收益分配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制度。

同时,基层反映农村用地难的问题,一号文件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提出要将完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要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用地。

根据乡村休闲观光等产业分散布局的实际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要解决乡村振兴中的用地难问题。

四、古巴的土地制度?

古巴政府将农村土地私有制改变为公有制的改革。

1959年,古巴人民推翻巴蒂斯塔独裁政权后,在农村先后两次进行土地改革。1959年5月,颁布第一个土地法,进行第一次土改,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拥有土地最高限额为402.6公顷,凡超过者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土地,以20年为期的债券赔偿,年息4.5%。土改后,在主要使用雇佣劳动的大种植园和牧场内建立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此举在古巴消灭了本国和美国在古巴的大庄园和大种植园,使12万农民受益。

1963年颁布第二个土改法,进行第二次土改,消灭富农经济,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法规定,超过67.1公顷的私有土地全部低价有偿收归国有,共征收1万多个庄园,200多万公顷土地,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改造成为国营农场、农牧业合作社和个体小农三种经济形式。其中国营农场占绝对优势。

五、湘西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湘西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 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历代封建王朝,给溪州彭氏土司集团及所属州、洞,分别给予刺史、宣慰使、宣抚 使、土知州、土巡检等大小不同的土官官职。

六、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答: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有点大,即土地私有承包制与农业技术现代化的矛盾日渐显现。这就是目前限制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问题,必须认真解决。

目前:农村采用土地使用权转移,承包给大专业户来经营管理,使一家一户在出租土地的基础上,为承包户打工,成为时尚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七、街道土地性质与农村土地性质区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从土地性质来说,城镇土地只有一种土地性质,就是国有土地,而农村与城郊的土地则相对复杂,除了国有土地外还有归属于农民集体的所有的。这些土地包括农村的农民住房宅基地以及自留山、自留地等。由于这种性质的差异存在,导致农村的土地拆迁与城市拆迁有很多的不同。

八、汉代土地制度的特征?

汉朝的土地制度与秦朝相同,土地私有,并可自由买卖。土地所有者须向国家交纳耕地税,耕地税率为亩产的 1/15或是1/30。

九、货币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货币制度的演变过程: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国际金本位制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再到牙买加体系的演变过程。

一、银本位制

规定一以白银为货币金属,享有无限法偿能力;规定白银铸币的重量、成色、形状及货币单位;银币可以自由铸造和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成银币。

国际间白银和银币可以自由输出入。流通中的纸币可以与银币自由兑换。

二、金银复本位制

金铸币和银铸币同时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17世纪中期始于英国,随后流行于欧洲。根据金币和银币在流通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平行本位制、跛行本位制和双本位制。

金银两本位制的内容是:金银两种金属均为币材,以金银铸币为本位货币。金银货币具无限法偿能力。金银币可以自由铸造和熔化,金银和金银铸币在国际间能自由输出入。纸币和其他货币可以自由兑换金银币。

三、金本位制

典型的金本位制的产生从货币制度演变的角度而言,是由于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发生作用,同时也与 19 世纪以后黄金产量的增加使币材增加有关。

金本位制的最典型的特点是:规定金铸币为本位货币,黄金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熔化。流通中的其他货币可以自由兑换为金币,黄金在国际间可以自由输出入。由于黄金的价值相对比较稳定,促进了各国商品经济合国际贸易的发展。黄金由于产量有限储备有限,不能够完全满足不断扩大的商品流通对流通手段的要求。

不兑换的信用货币制度以纸币为本位币,且纸币不能兑换黄金。它突破了因币材不足造成的对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节约了贵金属。

十、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开始逐渐进入了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而土地流转制度能够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前进的动力。土地流转制度的出现满足了我国新时代经济的要求,不仅能够完成全国的粮食储备,更能间接性的促进我国的发展。农村的土地制度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乎我国农村经济未来的发展,要更好的改善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就需要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面。土地流转方面问题的解决也可以对处理土地改革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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