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345农村宅基地政策?
2021年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上述的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你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其实,国家实施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避免更多的人因为利益而圈地,最终导致很多的村民没地可批。
6、非本村的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村集体成员的可以享有,非本村村民是无法享受这项福利措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也就是说,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若是想在违法买来的宅基地块上建房,肯定是不行的。假如私自买卖被发现了,购买人不仅会受到处罚,并且非法买卖的宅基地也会按照规定收归村集体。
二、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后,原住房想保留该怎么办?
感谢悟空的邀请。 易地扶贫搬迁后,能不能保留原来的住房,我们可以看一看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建房户异地建造住宅,需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建房户原有住房处理协议书》,原有旧房以三种方式处理,调剂、收回和拆除。
《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条例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给予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因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由政府统一规划批准宅基地的,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才能依法确定新建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后,要取得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来的住房必须按当时签订的协议执行。个人观点,欢迎补充指正。
三、搬迁后老宅基地归属权
法律分析:搬迁后老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有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就包含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四、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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