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弃土地怎么认定?
退化废弃地类型的认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按照退化废弃地分类的地类含义来确定退化废弃地类型;
( 2) 地类认定应保持唯一性;
( 3) 地物在空间上垂直交叠时,按最上层的地物确定退化废弃地类型;
( 4) 地物在空间上水平交叉时,按主要的地物确定退化废弃地类型。
下列土地确认为挖损地类型:
( 1) 露天采矿及采石场中因开采被破坏的土地;
( 2) 线状道路及填方工程取土区;
( 3) 其他开采破坏或取土区域。
二、朱家角城中村认定?
朱家角城中村是指城市中存在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住房环境,居民生活水平较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滞后的区域或社区。它通常存在着拆迁改造难度大、管理维护成本高的特点。朱家角城中村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区域的人口密度、居住环境、设施设备、社会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因素,通过专业评估和政府部门的认定程序,最终确定其城中村的地位。
三、土地闲置认定条例?
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四、农村土地性质认定?
1、耕地包括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种植作物的土地。
2、林地是指种植树木或其它经济作物的坡地,一般是没有水到的土地,靠天生长。
3、宅基地是指不占用耕地和林地,规划分配给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可以在原民宅群周围扩大,不另规划,除非整村迁移。
4、荒地是指不能种植农作物,也不能种植经济作物或者种什么也不长的土地。扩展资料: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城中村的土地性质如何界定?
小产权性质。
原因: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才可以办理房产证,像这种城中村改造的房子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原则上不允许集体以外的人购买的,而且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所谓的小产权.将来是拿不到房本的, 城中村是:当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六、城中村改造占用土地,如何赔偿?
1、应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征收并进行补偿,改补偿款应下发给村委或村组,然后由村组在成员内部分配。 2、对于地上房屋,则要看是否属于宅基地上所建,如果是,则应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如果不是则只能按照一般的地上附着物按其评估残值进行补偿。具体可以看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七、出让土地价值的认定?
1.土地征地:就是土地征收,将农民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就是给农民补偿各种费用后,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过程,土地征收需要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出让:土地使用权类型的一种,划拨(无偿使用国有土地)、出让(由政府将一定年限(按用途分为40年、50年、70年)国有土地,以一定价格卖给土地使用者,(签定出让合同)、租赁(由政府将一定年限国有土地,以一定价格卖给土地使用者,(签定租赁合同,年限为6个月—二十年)、授权经营(省政府和国务院批)、作价入股(省级以上批)四种类型。
3.摘牌:招、拍、挂、协议这四种方式,是在出让国有土地时采用的四种方式将地卖出去并签定出让合同。其中挂牌方式,土地交易市将土地相关信息公示,并且挂牌,有意向者认为价格合理就摘牌出价,挂牌结束出价最高的摘牌成交即为摘牌。
八、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九、土地流转价款依据什么认定?
土地流转价款主要依据认定的土地所处的位置和土地的类别(级别)
十、城中村改造中村庄土地是否补偿?
依据我国管理法的规定,对城中村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土地补偿款一般是依据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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