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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停车法律依据?

298 2024-06-11 05:23 admin   手机版

一、自治停车法律依据?

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民事自治的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巜村民自治法》和《民法典》。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内容:

①广大村民和居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和居委会干部,这是村民和居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和居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

②广大村民和居民通过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参与本村、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③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以规范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用民主的办法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

④广大村民和居民创造了村务和社区事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委会和居委会干部、村委会和居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使村民和居民自治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农村自治标准?

村民自治的具体要求包括基本原则、民主程序、村民(或代表)大会规程、村民权利……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干部的选任权交给村民。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把重大任务的决定权交给村民。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前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

五、农村项目立项依据?

任何项目都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该项目的立项依据报地发改部门审批。

六、农村水利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水土保持、河道治理、防洪、除涝、蓄水、小型水电站工程和农村饮水、防病改水、乡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水利工作站依照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地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农业、土地、建设、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个人投入为主,并建立相应的投资、投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水利工程。

  第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水利工程实行权属管理和有偿服务。

七、农村开发依据什么?

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绿化等内容。

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要办好义务教育,使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并受到基本教育;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享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要加强农村养老和贫困户的社会保障;要统筹城乡就业,为农民进城提供方便。

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要发展农村文化设施,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

八、自治州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自治州的划分

  自治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地级行政区,是在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其中规定,自治州划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的自治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权利。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州长由自治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

九、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律依据?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十、自治区成立的法律依据?

1941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特别规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正式提了出来。当时,中共绥远省委下设蒙民部,由省委书记白如冰兼任部长,有关地县党委也设蒙古民族工作部门和人员,同时成立了中共土默特旗工委。蒙古民族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团结在抗日的旗帜下,形成了陕甘宁边区的北部屏障;特别是在伊盟南部进行了蒙古民族自治的试点,成立了蒙民自治区,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5年11月8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向中央提出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统一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准备将来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议。11月10日,中共中央复电同意上述意见,并指示目前各省区内之蒙民可先成立地方性质的自治政府。 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张家口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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