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土地承包确权法?
以前是村屯成员默认,现在是以法律的形式将你分得的地公示出来,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二、农村户口没有房子怎么确权?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三、名典法有关土地确权内容?
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都给出了确切答案,未来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统统都按“新规”办,其中最明确的就是,农村房屋继承全部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大家不用再争了,也别争了。
首先,城市子女继承农村父母老宅的问题。2021年起,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继承将全部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子和宅基地是一个整体,房屋按照《继承法》和《民法典》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以随着房子一并“继承”。这里大家一定要厘清一个概念,宅基地是因为房屋而整体被“继承”了使用权,宅基地的主权还是属于村集体所有。
其次,是继承的先后顺序。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规定,城市子女和农村子女都有权继承父母的农村房屋。但因为户籍原因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1、独生子女直接继承,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户口,都一样;
2、若有一个以上子女又细分两小类:①有子女户籍仍在父母户口簿上,则由该子女继承;②子女均不在父母户口簿,则平均分配继承;
3.当父母过世以后,其户口本上也没其他人了,房屋则由城市子女继承。
再者,农村房屋继承后的使用问题。虽然农村房屋可以由城市户籍子女继承,而且新规也明确了继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继承人对于继承后的农村房屋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不得对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就行任意翻建、扩建、改建。而且新规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如果毁坏消失,或者房屋闲置两年以上,那么宅基地也会被集体组织收回。
第四,拆迁补偿问题。按照新规,不管子女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和村集体一起获得拆迁补偿款。一般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个无需过度解释,这属于父母的遗产,子女都可以继承;另外一种是对宅基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遗产部分,所以不能继承。
以上就是农村土地确权和农村土地新规全部内容。
四、乡镇集体土地确权法?
答。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法是指对乡镇集体的土地给予确权法律,每块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乡村集体所有
五、农村土地确权法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规定,参考以下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六、非农村户口宅基地确权政策?
答:不能确权。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
参考如下《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农村户口已出国怎样办理房屋确权?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出国,办理房屋确权可能需要以下步骤:
首先,联系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
其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
然后,委托亲友或代理人代办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等。
最后,根据当地政策,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并等待审批。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以确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八、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如何确权?
城市户口是非农村户口,农村户口注明乡、村为农村户口,
九、农村户口3户2宅怎么确权?
一宅两户确权:
1、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土地确权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具体没收过程中有没有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 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案例:
截至2016年底,全国有258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确权面积8.5亿亩,约占全国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70%。今年再新增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广西、青海等6地开展整省试点,整省试点省份总数达到了28个。
根据此前规划,我国将力争在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此,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四川和安徽等先期展开整省试点的省份,目前已接近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另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山东和宁夏两地也已基本完成。
另外,国土资源部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工作给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今年也有望全面提速。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全面提速
十、目前我还是农村户口。但土地确权证没有拿到怎么办?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还是农村户口。我们按照分地的话,家里还有四口人可以分到地十亩左右。但是地已经有十七八年没有种了。我们家叔叔种了有一少部分。其他的地一直在队里边管。我们一直也没有过问过。直到前两年,国家新政策出来说要发土地确权证,土地再续30年的使用期。我们才操心,准备要回自己的地。但是一直要不回来。队里也没给我们发土地确权证。我不知道这种情况。应该找上边哪个部门儿来管理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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