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可耕地分配标准?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二、农村耕地分配的标准?
一、农村田地分配政策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二、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土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直备受瞩目。文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
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关键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的问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难题。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土地分配不均
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存在着严重的土地分配不均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宅基地分配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将宅基地非法占有,而农民却不能依法获得自己的宅基地。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土地分配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非法占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宅基地碎片化
另一个问题是宅基地碎片化。由于历史原因和规划不完善,许多农村宅基地存在着碎片化的现象,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农民住房条件的不良。
解决宅基地碎片化问题需要进行土地整理和规划。政府可以组织专门的团队,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将碎片化的宅基地整合起来,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力度,严禁土地托管、挂靠等违法行为。
问题三: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
当前,一些农民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明确,导致农民难以合法继承、流转、抵押等。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民的住房改善和增收发展,也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政府应加快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明确权属关系。并鼓励农民将宅基地流转出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问题四:农民缺乏宅基地管理意识
农民缺乏宅基地管理意识是影响农村宅基地规范使用的重要原因。一些农民对宅基地管理法规和规定缺乏了解,导致对宅基地的管理不善,无法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政府可以组织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向农民宣传宅基地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结论
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是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面临着土地分配不均、宅基地碎片化、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和农民缺乏宅基地管理意识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进行土地整理和规划,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只有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农村户口分配宅基地的公平、合法和高效,进一步推动农村住房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村耕地多少年重新分配?
三十年
“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即每三十年重新分配一次。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五、农村户口考上编制不给耕地吗?
是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但不得以此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积。
六、农村户口迁出后还有耕地吗?
1.
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所以,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耕地。
七、农村户口的职工是否有耕地?
农村户口的职工是拥有耕地的,因为他的户口在农村集体上登记,享有本集体的耕地承包权与使用权,和本集体的一切福利待遇和义务责任,农村户口的职工不过就是在工厂工作打工,可户口没在工厂,只是工作方式的变化,政府政策只要是农村户的都有资格拥有耕地。
八、90后农村户口还有耕地吗?
没有。
凡是在90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基本上都没有耕地,因为当时国家最后一次调整土地,90后出生的都没有赶上,目前已经30多年了,农村的耕地就没有调整,那么这些年轻人目前基本上都没有耕地,他们目前种植的耕地父母所具有的耕地。
九、农村耕地的补贴是按每户分配还是种植户分配?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十、农村户口注销后耕地会被收回吗?
农村户口注销后,耕地肯定是要被收回的。
农村户口注销后,耕地也面临着被收回,这是因为,耕地是属于农村户口的。农村户口注销,一种是人死亡,另一种是转为城镇户口。如果户口注销时,你的土地承包合同还在承包期内,你就还拥有耕地的所有权,等合同到期了耕地的所有权就被收回了。也就是说注销户口,要不要马上收回耕地,取决于成包合同是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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