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基养护时间?
通常养护需要3-10天的时间。
1、从理论上来说,必须等到新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以上,楼面才能上人,至少三天以后,才能在新浇筑的楼盖上安排人员施工作业。
2、要等到第一层楼面混凝土来劲,要一次成形,如果是砖混的如果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3、而且平顶防水材料是一次性的,比如挂瓦或平顶防水(4天前)。
4、如果楼房是框架结构的,要一次成形,如果是砖混的结构的,要等到第一层的圈梁混凝土凝固后,就可以施工第二层了,大约需要15天左右。
5、要等到第一层楼面混凝土来劲,要一次成形,如果是砖混的如果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
二、路基怎么养护?
路基养护-正文 使路基及其附属设备处于坚固和稳定的状态,保证车辆畅通无阻的一种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和观察路基各部分的变形,及时预防和整治病害。中国幅员辽阔、气象多变、地质复杂、土质多样(如黄土、裂隙粘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路基病害也是多种多样的,它和地质、土质、气象等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多雨、沼泽、沉积地区多发生基床翻浆冒泥、路基沉陷等病害;高寒地区多发生冻害;山区多发生泥石流、滑坡、崩坍落石等病害。另外,路基设计标准、施工工艺和当前的运输量的增长不相适应,也是产生路基病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路基是一种土工构筑物,既要承受荷载,又要受各种自然条件的严重影响,因此路基的养护也是相当复杂的。对路基病害应尽量防患于未然,以“预防为主、治养并重、排水防水、安全第一”为出发点,治早治小,多做预防性工程;对一些较大的路基病害,如崩塌、滑坡、软土路基下沉、基床病害、较大的冻害等的整治,通常需要进行细致的勘探试验,单独的特殊设计和工程措施,如抗滑桩、排水盲沟、砂井、砂垫层和土工织物等。 路基绝大部分病害和水的作用有关,所以路基病害的预防和整治都强调要搞好排水、防水和治水的工作。每年雨季前,路基养护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防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并要清通所有天沟、侧沟(边沟)等排水设备、注意河流凹岸护坡的补修、沿河路基冲刷防护、坡面防护、陡坡的堤堑交界处的排水防水工作。大风暴雨期间要加强巡道,还要采用各种仪器进行降水量、水位的观测、数据记录等项工作。加强沿路两侧地带的绿化,可保持水土,对路基有很大的防护效能。如在山区路旁种植根系发达的乔木、灌木或草本植物,具有很强的稳定边坡、抵抗冲蚀的作用;在沙漠地区铁路、公路两侧种植抗旱性强的灌木或草本植物,可起到固沙、防沙作用(如包兰铁路中卫段自黄河引水造林植草,固沙效果很好);在风雪、冻害地区植树造林对路基也能起到良好的保护效果。 产生路基病害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因此,整治路基病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整治措施。中国在整治路基病害中的某些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用“草方格半蔽沙障”防沙效果很好,起到既能固沙又能阻沙的双重作用;用抗滑桩整治滑坡,具有抗滑力大,施工简单,速度快,在施工过程中对滑坡体的稳定性影响较小,并可和其他整治措施配合使用等优点;整治基床的翻浆冒泥用砂垫层、封闭层、更换土质、横向盲沟等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近几年来,在道床下铺设土工织物整治基床翻浆冒泥已初见成效,但在机理及使用条件方面尚需进一步观测研究
三、农村公路养护标语?
1、爱护公路树木,建设生态通道。
2、爱路、护路、养路,利国、利民、利己。
3、爱路护路光荣,毁路坏路可耻。
4、安全大道,共同创建。
5、保护公路,人人有责。
6、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7、保护路桥,关爱生命。
8、不辞辛苦,只为振兴交通;甘为公仆,但愿富裕百姓。
9、常在路上行,理解养路人。
10、超限运输,害人害已。
11、超限运输毁公路,依法治理利国民。
12、超限运输是公路头号杀手。
13、创建“和谐畅通路”,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水平。
14、此路段危险,请用心通过。
15、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运输。
16、防超治超保畅通,路好车好效益高。
17、非标设置规范一分,地方形象增长十分。
18、公路安全畅通,百姓出行无忧。
四、农村公路养护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总结?
要一次性做成水泥路面,并且厚度要20CM以上,还要做好限制载重的工作不让大型超重车辆经过,经常清扫路面上的泥土保持清洁
六、如何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是促进 “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由公路网中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三部分组成。近年来,我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大力实施村村通工程,努力打破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据统计,至2016年底我们县共硬化农村公路1300多公里,146个行政村全部通了水泥路,初步形成了县城与乡镇、乡镇与村组之间四通八达、纵横交错的公路网络。农村公路建设的稳步推进,对保障农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同步小康社会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农村公路管理也出现许多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养护管理认识不够。农村公路重建设轻养护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对建成道路管理和养护不及时,导致损毁公路、侵占公路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乡镇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只要修好了道路、方便了群众,就完成了任务,就达到了造福百姓的最终目的,还有的认为路面都是由水泥混凝土建成,无需进行养护,养护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
2、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公路建设三分建七分养,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不仅是专业人士的素养和农村群众的护路意识,更多的是财力持续的投入。一方面县乡财政投入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多数村组在修建时就已负债累累,日常运转都要靠转移支付维持,加上集体经济薄弱,积累少,很难筹措到资金进行后期管护。
3、养护管理严重缺位。《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但对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村道修建好以后,后续养护工作无人问津。有些护路意识较强的村组,尽管在延长村道使用方面也想了一些办法,设置了路墩对超载车辆进行限行,但又产生了影响救护、消防等应急车辆通行的新问题。
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面临着巨大压力,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农村路网的整体效益,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议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理养护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能职责。县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部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统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督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全面落实。县交通部门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下属公路管理所为县乡道管理养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管理养护技术标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配合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计划,检查、监督农村公路养护情况,指导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为乡道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主体,落实一名乡镇政府副职具体主抓乡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并对乡道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为村道管理养护的具体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2、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议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列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设立财政专户,合理安排必要的预算资金。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扭转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建议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考核细则,出台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相关责任单位在农村道路养护上下功夫,对养护工作效果明显的给予奖励,对敷衍塞责、成效不明显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定期调度,加强督查,始终保持高位推动态势,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监管、各司其职、联动互动的责任体系。
3、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要实现农村公路的有效养护,就必须成立专业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对农村公路更有感情,可以考虑将沿线群众吸收到养护队伍中。开设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培训班,提升农村公路养护队伍的技能,聘请公路管理专业人员讲授公路养护的业务知识,让每位养护人员迅速掌握清扫路面、开挖边沟、整修路肩、清理疏通涵洞,混凝土构造物修复等基本技能,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走向规范化。
4、推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透明公开化。要建立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使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可采取在每条农村公路的两端或公路相交处等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养护公示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养护公示牌应载明公路名称、路线标号、修建年限、养护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负责人及养护责任人姓名、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
5、注重引导农村公路沿线的农民群众参与。农民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体,农村公路养护只有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路为民所用、路为民所有、路为民所爱,才能在修路、养路、护路、集资、出力等全过程中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因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进家园意识,增强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八、2018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九、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待遇好吗?
还可以。在农村这个地方,还是比较薄弱的地方,一般只有一千到一千二左右的工资。当然有条件好的地方工资也很高。的养护员的工资都是农村村委发的。就要看自己村穷富差别了。乡村公路的养护员,跟有编制的公路养护员是有差别的,原来那里叫道班。不过在我们这里乡村公路养护员一个月有一千多也很好了。
以前是没有公路养护员的,公路也是老百姓自费修的,如果有哪里被水冲毁或垮塌,附近的邻居就会相约的去把公路修好。
现在公路由村里管,道路也硬化了,也安排了村公里养护员,小的事情也就由养护员完成。
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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